疾病专题 >> 内科 >> 肝病 >> 患者生活 >> 职场遭遇

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该如何保障?

http://zhuanti.qm120.com 2007-04-29 16:21:28

关键词:职场遭遇

   编者按:在我国就业市场,涉嫌就业歧视的因素无处不在,比如年龄、性别、户口、婚姻状况等,大多数就业单位都会有相应的要求。而近些年来,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越来越严重,作为一个感染者总计达到1.2亿以上的乙肝大国,这部分人群的劳动权如何保障成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乙肝患者的就业歧视无处不在

  如今上至公务员招考下至普通小公司无不谈“乙”色变,根据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患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会失去工作。有关“乙肝携带者被辞退”而引发的诉讼也是此起彼伏。2003年,安徽芜湖某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起乙肝病原携带者状告政府招收公务员时的健康歧视案。而乙肝病原携带者以就业歧视为由起诉企业的案例就更多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劳动权就这样被世俗的无知剥夺了。

  从医学的角度考虑,乙型肝炎不可能通过进口途径传播,主要就是以4种方式传播,即:母婴传播、输血、血制品传播、不安全的注射传播、不安全的性接触传播,如果能够在这四方面防止了,乙型肝炎就不可能发生传播了。因此,人们特别是用人单位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过度恐慌和避讳实在是没有必要。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现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对乙型肝炎病人和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的工作做出了一些限制,包括病毒性肝炎这一类大概有五、六类这种病的人不能直接参与直接入口的这种食品的工作。除了这种工作以外,任何性质的工作都不应以“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剥夺任何人的就业权。

  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亟需立法保障

  首先,我国现有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太原则、太笼统,这是时下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比如,《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而由于没有在法律当中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条款,法律就没有威慑力,我们也无法去处罚相关的歧视行为。特别是针对具体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更没有具体规定,法律空白的存在成了用人单位肆意剥夺劳动者平等劳动权的挡箭牌,缺乏法律武器的保护,弱势群体再有力的辩白都是苍白无力的。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因此,在当前乙肝病原携带者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劳动权被剥夺的时候,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完成保护公民权益的使命。

  其次,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客观上也造成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上文提到的《食品卫生管理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专家呼吁,其部分条文已经明显不合适,需要进行修订了。这是过去制定的,从现在来看,乙型肝炎不可能通过进口途径传播,这个呢,当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做一些适当的修改。【民生】性命攸关 你有食品安全恐慌症吗?

  思想家卢梭说过,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在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今天,为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岂不是比发布人权白皮书更有意义吗?

(本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