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伦
http://zhuanti.qm120.com 2008-08-14 15:24:47
关键词:性心理障碍
一般是指在一定家庭成员之间的为习俗所不容的性关系。受禁的具体成员可因不同的社会而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说为一切社会所禁忌。现代社会的范围主要特指对象为子、女、父、母等的近亲。在所有行为中,父女之间的性关系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兄妹之间的性关系。
行为的出现都有一定的主观和客观因素。从主观因素方面来说,者多有一些心理异常或变态的倾向,或者有某种精神疾患,而且多染有吸毒和酗酒等恶习。的父亲大多是猬琐无能之辈,性格孤僻,缺乏安全感和责任感,心情抑郁。者的内心世界中往往充满了自我想象和自我崇拜,他们具有以 自我为中心的生活观。他们不把孩子视为独立的人格,而视为自己可以随意占 有的“财产”。他们往往还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错乱,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当他们对孩子进行威胁时,往往也采用孩子式的威胁方法。一 个平时行为正常的父亲有可能在酗酒或吸毒后因自制能力降低而要求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大多数者的性机能都发育正常,而且有着正常的望。他们一般不属于犯罪型人格,只是由于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才使他们陷入性罪错的泥坑。这种影响大概从他们一降生人世便开始了。
从客观因素方面来讲,者往往生活于不正常或不幸福的家庭关系之中。许多者都有着共同的家庭生活历史。他们的童年生活往往是不幸福的,他们自己 有时也是行为的受害者,他们的家庭环境中充满了堕落的因素。行为 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而且这种行为模式往往会世代相传。这些早期家庭生活中的影响构成了他们后来堕入乱入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经济及教育状况与行为之间有一定关系。生活在下层社会而且 受教育较少的人更容易卷入行为。不过也有不少家庭条件优越而且受过良好教育,在社会上受人尊敬的人涉足行为。这些人缺乏有关责任的道德观 念和对性冲动的控制能力,他们虽然已以步入成年人的行列,但是却不具备成 年人对行为的识别能力的控制能力。
夫妻关系的不平等或不融洽是产生行为的重要诱因,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夫妻不是平等的伙伴,不是亲密无间的生活伴侣。一方总在一定程度上统治着另一方,如妻子占支配地位或丈夫居支配地位,而另一方往往对这种婚姻关系表现出某种不满或厌倦。
在许多父女的案件中,父亲在家庭生活中都是一个比较次要的角色,在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受压抑的一方。诚然,他很可能承担着为家庭提供经济收入的职责,但他却不能成为家庭中感情和精神上的支柱。从心理模式来看,这种男子 似乎把配偶看成了母亲,而不是妻子,他往往更象在妻子家寄宿的孩子,而不是一个强有力的伙伴。这种父亲可能在生理或心理上缺乏男性特征,而他的妻子无论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还是夫妻上都表现得比他更为积极主动。但这种人的妻子往往也不满足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关系,于是便外出另觅新 欢以满足自己生理和心理的需要,而丈夫则逐渐把情感转移到女儿身上寻求补偿。若母亲离家出走,女儿承担起主妇角色,父女关系加强,在他们之间便很可能产生某种形式的性关系,一旦这种性关系建立之后,父亲的情感就会完全集中在女儿身上,他非常害怕女儿会因为另外的男人而抛弃自己。有时父亲会把子女看作自我生命的扩展,从而把对子女性的虐待视为对自己的一种惩罚;有时,父亲会把子女看成其妻子生命的扩展,从而把对妻子的怨恨迁移到子女身上。有这些想法的人都会给子女造成一定伤害。在丈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家庭,妻子在经济和精神上过分依赖自己的丈夫,或在关系复杂的家庭,如继父与女儿之间,如妻子有性功能障碍等其它原因,丈夫将性对象转向女儿,母亲只得默许。
在关系中最常见的父女之间的关系,一般可持续一至六年。关系起始年龄各异。过去人们认为,十几岁的女孩子最容易成为行为的受害者。据近年的调查表明,大多数行为都是在女儿十岁以下时开始的,不过此时的行为不太容易被人们发现。如果在一个者的家庭中有多个女儿,那么这个父亲往往寻求与所有的女儿建立性关系。有的时候,这种父亲依女儿们的年龄顺序而相继与她们建立性关系,有的时候则同时与多个女儿保持 性关系。行为绝不仅仅是父女之间的性关系,已有越来越多的案例证明**子也可以成为父亲等男性亲人的对象。**子有时也会受到母亲或其 他女性亲属的害。母子虽少见,但确实存在,在当今男性文化传统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母子关系往往被人们所掩饰了。与父女相比,母子造成的影响小些,人们也多把罪责归到儿子身上。此外,当姐弟年龄差距较大时,也会出现男子受侵害的行为。
行为方式可以分为身体接触型和非身体接触型两种。大多数行为都属于接触型,其具体行为可以包括亲吻、爱抚、触摸生殖器官和等。非身体接触型的行为包括露阴、窥阴、语言和让孩子旁观的各种“性游戏”等。一般来说,大多数侵害者都是中年人或老年人,他们更多地采用爱抚的手段来达到性的满足。开始可能只是一般的身体接触,以后逐渐集中于,直至达到某种形式的。年轻的侵害者常倾向于选用暴力对待受害者,有的行为实际上已以演变为虐待狂式的行为。
受害者的征象包括身体、行为和语言方面的表现。身体征象包括的血 肿、撕裂、发炎、触痛或擦伤,破裂,排尿困难,怀孕,感染性病,以及经常做恶梦等。行为征象包括离家出走,酗酒或吸毒,举止轻挑或行为放荡,喜欢单独活动或拒绝交友,在家中的多个孩子中享受特殊优待等。语言征象指受害儿童在无意中流露出对家庭或某个家长的特别怨恨或惧怕。
一般来说,被父亲的女儿是不愿意主动报案的。一方面,她们害怕父亲遭到惩处,害怕家庭破裂,害怕自己被赶出家门,害怕自己的话无人相信,害怕 受到更为残酷的折磨,更害怕本人和家庭声名狼籍,因此,她们可以长期“忍辱负重”。另一方面,她们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后果并不明确。因为与不同,往往都有一个缓慢渐进的发展过程,所以受害者往往被迷惑住了,她们不知道父亲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属于爱的范畴,她们有时甚至会在内心里千方百计为父亲的行为辨解和开脱。她们并不知道其它孩子的父亲是否也干这种事情。而且,这种行为本身也不仅仅产生痛苦,许多行为的同伴之间都表现出相当的爱恋、理解、幸福和心理平衡。于是,交织在一起的快乐感 和罪责感使她们陷于更难自拔的境地。所以说,是一种在温情和爱恋掩盖之下的暴力侵害行为。
在的父亲与多个女儿保持性关系的情况下,女儿主动报案的可能性就增大了,而且往往是由大女儿采取这种行动。当大女儿长大之后,她会为自己的遭遇而憎恨父亲,而且希望能使妹妹们免遭同样的不幸,于是她就会采取报案等手段来制止父亲的暴行。在有些案件中,父亲欺骗大女儿说她是唯一出来“干 这件事”的女儿,那么她有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妹妹们而对此保持沉默。当她终于有一天发现父亲是在欺骗自己,她的妹妹也是受害者时,她会采取坚决的行动来揭发这件事。
当一个妻子发现丈夫与女儿有性关系时,她往往会首先责备自己的女儿,似乎女儿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她潜在的竞争对手。在她的心目中,丈夫显然比女儿更为重要。她不愿在此时与丈夫公开争吵,因为她害怕会完全失去丈夫,尤其是在既往有不幸婚姻史的妻子。于是,她不仅不会保持自己的女儿,有时还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女儿。这正是一些妻子纵容丈夫行为的主要原因。如果夫妻关系本来就不好或名存实亡,那么妻子会在震怒之后与丈夫离异。如果夫妻关系并没到破裂边缘,那么她在惊怒之后就会认真地估价自己的处境以便作出抉择。为了维护家庭的声誉及完整,她可能不会报案,而是完全站到女儿一边,遣责并威胁丈夫,寻求妥协的解决办法。
如果社会对于行为采取更为积极的干预态度,那么孩子们所受到伤害就会大为减少。当然,社会有责任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这不应以损害孩子们的幸福和利益为代价。而且,社会应加强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和治疗,这也必须因人而异,具体考虑每个对象的年龄、家庭关系、孩子对父亲的依赖程度、孩子情感与能力的发育水平,以及所发生的行为的类型。
行为的出现都有一定的主观和客观因素。从主观因素方面来说,者多有一些心理异常或变态的倾向,或者有某种精神疾患,而且多染有吸毒和酗酒等恶习。的父亲大多是猬琐无能之辈,性格孤僻,缺乏安全感和责任感,心情抑郁。者的内心世界中往往充满了自我想象和自我崇拜,他们具有以 自我为中心的生活观。他们不把孩子视为独立的人格,而视为自己可以随意占 有的“财产”。他们往往还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错乱,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当他们对孩子进行威胁时,往往也采用孩子式的威胁方法。一 个平时行为正常的父亲有可能在酗酒或吸毒后因自制能力降低而要求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大多数者的性机能都发育正常,而且有着正常的望。他们一般不属于犯罪型人格,只是由于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才使他们陷入性罪错的泥坑。这种影响大概从他们一降生人世便开始了。
从客观因素方面来讲,者往往生活于不正常或不幸福的家庭关系之中。许多者都有着共同的家庭生活历史。他们的童年生活往往是不幸福的,他们自己 有时也是行为的受害者,他们的家庭环境中充满了堕落的因素。行为 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而且这种行为模式往往会世代相传。这些早期家庭生活中的影响构成了他们后来堕入乱入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经济及教育状况与行为之间有一定关系。生活在下层社会而且 受教育较少的人更容易卷入行为。不过也有不少家庭条件优越而且受过良好教育,在社会上受人尊敬的人涉足行为。这些人缺乏有关责任的道德观 念和对性冲动的控制能力,他们虽然已以步入成年人的行列,但是却不具备成 年人对行为的识别能力的控制能力。
夫妻关系的不平等或不融洽是产生行为的重要诱因,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夫妻不是平等的伙伴,不是亲密无间的生活伴侣。一方总在一定程度上统治着另一方,如妻子占支配地位或丈夫居支配地位,而另一方往往对这种婚姻关系表现出某种不满或厌倦。
在许多父女的案件中,父亲在家庭生活中都是一个比较次要的角色,在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受压抑的一方。诚然,他很可能承担着为家庭提供经济收入的职责,但他却不能成为家庭中感情和精神上的支柱。从心理模式来看,这种男子 似乎把配偶看成了母亲,而不是妻子,他往往更象在妻子家寄宿的孩子,而不是一个强有力的伙伴。这种父亲可能在生理或心理上缺乏男性特征,而他的妻子无论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还是夫妻上都表现得比他更为积极主动。但这种人的妻子往往也不满足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关系,于是便外出另觅新 欢以满足自己生理和心理的需要,而丈夫则逐渐把情感转移到女儿身上寻求补偿。若母亲离家出走,女儿承担起主妇角色,父女关系加强,在他们之间便很可能产生某种形式的性关系,一旦这种性关系建立之后,父亲的情感就会完全集中在女儿身上,他非常害怕女儿会因为另外的男人而抛弃自己。有时父亲会把子女看作自我生命的扩展,从而把对子女性的虐待视为对自己的一种惩罚;有时,父亲会把子女看成其妻子生命的扩展,从而把对妻子的怨恨迁移到子女身上。有这些想法的人都会给子女造成一定伤害。在丈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家庭,妻子在经济和精神上过分依赖自己的丈夫,或在关系复杂的家庭,如继父与女儿之间,如妻子有性功能障碍等其它原因,丈夫将性对象转向女儿,母亲只得默许。
在关系中最常见的父女之间的关系,一般可持续一至六年。关系起始年龄各异。过去人们认为,十几岁的女孩子最容易成为行为的受害者。据近年的调查表明,大多数行为都是在女儿十岁以下时开始的,不过此时的行为不太容易被人们发现。如果在一个者的家庭中有多个女儿,那么这个父亲往往寻求与所有的女儿建立性关系。有的时候,这种父亲依女儿们的年龄顺序而相继与她们建立性关系,有的时候则同时与多个女儿保持 性关系。行为绝不仅仅是父女之间的性关系,已有越来越多的案例证明**子也可以成为父亲等男性亲人的对象。**子有时也会受到母亲或其 他女性亲属的害。母子虽少见,但确实存在,在当今男性文化传统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母子关系往往被人们所掩饰了。与父女相比,母子造成的影响小些,人们也多把罪责归到儿子身上。此外,当姐弟年龄差距较大时,也会出现男子受侵害的行为。
行为方式可以分为身体接触型和非身体接触型两种。大多数行为都属于接触型,其具体行为可以包括亲吻、爱抚、触摸生殖器官和等。非身体接触型的行为包括露阴、窥阴、语言和让孩子旁观的各种“性游戏”等。一般来说,大多数侵害者都是中年人或老年人,他们更多地采用爱抚的手段来达到性的满足。开始可能只是一般的身体接触,以后逐渐集中于,直至达到某种形式的。年轻的侵害者常倾向于选用暴力对待受害者,有的行为实际上已以演变为虐待狂式的行为。
受害者的征象包括身体、行为和语言方面的表现。身体征象包括的血 肿、撕裂、发炎、触痛或擦伤,破裂,排尿困难,怀孕,感染性病,以及经常做恶梦等。行为征象包括离家出走,酗酒或吸毒,举止轻挑或行为放荡,喜欢单独活动或拒绝交友,在家中的多个孩子中享受特殊优待等。语言征象指受害儿童在无意中流露出对家庭或某个家长的特别怨恨或惧怕。
一般来说,被父亲的女儿是不愿意主动报案的。一方面,她们害怕父亲遭到惩处,害怕家庭破裂,害怕自己被赶出家门,害怕自己的话无人相信,害怕 受到更为残酷的折磨,更害怕本人和家庭声名狼籍,因此,她们可以长期“忍辱负重”。另一方面,她们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后果并不明确。因为与不同,往往都有一个缓慢渐进的发展过程,所以受害者往往被迷惑住了,她们不知道父亲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属于爱的范畴,她们有时甚至会在内心里千方百计为父亲的行为辨解和开脱。她们并不知道其它孩子的父亲是否也干这种事情。而且,这种行为本身也不仅仅产生痛苦,许多行为的同伴之间都表现出相当的爱恋、理解、幸福和心理平衡。于是,交织在一起的快乐感 和罪责感使她们陷于更难自拔的境地。所以说,是一种在温情和爱恋掩盖之下的暴力侵害行为。
在的父亲与多个女儿保持性关系的情况下,女儿主动报案的可能性就增大了,而且往往是由大女儿采取这种行动。当大女儿长大之后,她会为自己的遭遇而憎恨父亲,而且希望能使妹妹们免遭同样的不幸,于是她就会采取报案等手段来制止父亲的暴行。在有些案件中,父亲欺骗大女儿说她是唯一出来“干 这件事”的女儿,那么她有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妹妹们而对此保持沉默。当她终于有一天发现父亲是在欺骗自己,她的妹妹也是受害者时,她会采取坚决的行动来揭发这件事。
当一个妻子发现丈夫与女儿有性关系时,她往往会首先责备自己的女儿,似乎女儿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她潜在的竞争对手。在她的心目中,丈夫显然比女儿更为重要。她不愿在此时与丈夫公开争吵,因为她害怕会完全失去丈夫,尤其是在既往有不幸婚姻史的妻子。于是,她不仅不会保持自己的女儿,有时还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女儿。这正是一些妻子纵容丈夫行为的主要原因。如果夫妻关系本来就不好或名存实亡,那么妻子会在震怒之后与丈夫离异。如果夫妻关系并没到破裂边缘,那么她在惊怒之后就会认真地估价自己的处境以便作出抉择。为了维护家庭的声誉及完整,她可能不会报案,而是完全站到女儿一边,遣责并威胁丈夫,寻求妥协的解决办法。
如果社会对于行为采取更为积极的干预态度,那么孩子们所受到伤害就会大为减少。当然,社会有责任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这不应以损害孩子们的幸福和利益为代价。而且,社会应加强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和治疗,这也必须因人而异,具体考虑每个对象的年龄、家庭关系、孩子对父亲的依赖程度、孩子情感与能力的发育水平,以及所发生的行为的类型。
(本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