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内一氧化碳中毒 谁赔
http://zhuanti.qm120.com 2009-03-30 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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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德庆)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一批消费安全案例,提醒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例1:歌厅地面有水摔跤
陈女士于2008年7月6日同朋友去唱歌,在某KTV去洗手间时因地面有水跌倒,朋友将陈女士送到医院,KTV的服务员及经理并未一同前往,并说医药费不予承担。经调查调解,商家同意承担陈女士医药费250元。
案例分析:《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导致人身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案例2:笔记本电脑在旅店消失
2008年9月,外籍华人士把新买来的笔记本电脑锁在旅店房间。等办完业务返回时,发现房门被撬,价值7500元的电脑不见了,但旅店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协认为:作为旅店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完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例中,服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饭店内一氧化碳中毒
消费者武女士及家人2008年6月8日18时许在长春市一酒店就餐,先后有四五位亲属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其中一位出现昏迷、抽搐。医院得出的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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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依据《消法》第7条和第11条规定,饭店要对消费者人身安全负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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